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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租房实施梯度化租金减免,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

发布时间:2025-07-29 16:42 来源:新黄河

核心摘要:近日,《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结合济南市实际,着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提升配租效率与服务精准度,实施分类分级的租金减免政策。

近日,《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结合济南市实际,着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提升配租效率与服务精准度,实施分类分级的租金减免政策。

 

每个家庭限申请1套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家庭成员应符合低收入、无房、稳定就业等条件。

 

《管理办法》优化申请与分配流程。为提升配租效率与精准度,建立街道与用人单位双渠道申请机制,申请资格经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摇号配租。明确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严格执行“一户一房”原则,户型按家庭人口数量匹配确定。每个家庭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具体家庭成员人数予以确定。

 

租金可按月、按季、按年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评估确定,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可按月、按季、按年收取。

 

承租家庭租金标准一般按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70%。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原廉租住房租金政策执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为0.8元/月·平方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含)的,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为1.6元/月·平方米。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30%;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50%。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储藏室租金标准按照地上住宅租金标准的一半收取。

 

三个渠道动态调换住房

 

在租后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实行年度入户全覆盖核查,由管理部门核查承租家庭履约情况及房屋实际使用状态。为满足承租家庭动态居住需求,开通三个调换渠道:同户型承租家庭自愿互换;申请调换至空置房源;因家庭结构变化(如婚姻、生育等)申请分户居住。调换行为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调换。

 

承租家庭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等六种违规使用情形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租赁期内,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腾退住房的行为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出具腾退住房的决定书,并安排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赁合同标准执行。承租家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依法启动腾退程序并追缴欠缴费用。

 

符合减免政策家庭对应享物业费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统一纳入所在区、街道、居委会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办公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公益性岗位、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由承租家庭承担。《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按照家庭收入标准享受对应的租金减免优惠及物业费减免优惠。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车库内车位,应当通过租赁形式优先满足承租家庭停车需要,租赁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的80%执行。(记者 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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