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7月28日,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的通知。
7月28日,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即日起,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同时,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此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者 曹明明 通讯员 甄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