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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城中村改造地块的住宅规划建设,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建保障房

发布时间:2025-04-08 07:26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明确,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明确,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

 

 

据了解,广州市城中村房屋是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房源,但普遍存在着散、乱、差等低效经营情况和诸多安全隐患,并且给城市面貌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在城中村改造时,必须要制定规则、规范住房配置和住房租赁,以便在改造时深耕细作、改造后为住房租赁市场提质增效打好基础。

 

2022年5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更新项目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的意见》已对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节余优先用于政策性住房配置,以及复建安置区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比例、户型面积、建设方式等作出规定。随着国家出台的新政策和广州市的实施意见,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充、修改、完善,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力度。

   

修订后的《意见》共9条,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配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则、方式、措施、监督管理等。

 

在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方式方面,《意见》明确了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

 

以单独选址划拨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由住房保障专营机构作为用地单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以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执行本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约定明确保障性住房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在商品房规划建设总量完成80%前取得保障性住房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并办理移交手续。

 

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规划建设量超出自身改造建设量的规划节余,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配置。

  

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资金平衡、规划限制等约束条件难以达成10%比例的建设量,应当确保至少达成5%比例的建设量并且相对集中建设。

  

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节余以及各区通过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购存量商品房、利用各类节余的回迁安置房或其他政府性房源转化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超过10%比例的建设量,可以抵扣项目所在行政区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量。

 

在配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式方面,《意见》明确,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则,分别以相邻楼栋相对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确实不能整栋建设的,应当以连续楼层建设。

 

引导复建安置区用不低于村民、村集体住宅建筑面积的20%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倡导多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引导将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的租赁住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机构整体市场化运营,或者将租赁住房以实物出资入股方式组建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以由市、区按照公共服务需要整租。复建安置区住房整租运营的,不影响产权人依法进行住房抵押、转让,或者按约定收回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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