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发布《供水条例》,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从《城市供水条例》升级为《供水条例》,是我国供水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供水管理从单一城市管理向城乡统筹管理转变,为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金志诚) 日前,国务院发布《供水条例》,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从《城市供水条例》升级为《供水条例》,是我国供水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供水管理从单一城市管理向城乡统筹管理转变,为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供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务院1994年出台的《城市供水条例》施行以来,对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城市供水体系完善。城镇年用水总量约750亿立方米,支撑了全国约60%城镇化率和近90%生产总值的用水;供水设施全面普及,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量的积累"。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
用水总量实现零增长突破,2024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23.6%;节水灌溉面积扩展至6.38亿亩;非常规水利用量达251亿立方米。防洪抗旱能力增强。
大江大河洪水预见期从3天延长至10天;2024年成功应对3981条河流超警洪水;水库防洪库容达1856亿立方米。
尤为突出的是,农村供水实现历史性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累计完成农村供水工程投资4667亿元,其中国家发改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13亿元;解决了2.8亿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巩固提升了3.4亿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全面解决了171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妥善解决了975万农村人口饮水型氟超标和120万农村人口苦咸水改水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4%。
在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我国供水事业仍面临城乡不均衡、设施老化、水质安全、水资源短缺等挑战:
地区差异、设施系统不匹配等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供水设施老化、水质不稳定等问题。
饮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堪忧等问题依然存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水质安全隐患。
城市供水管网老化、漏损问题突出;部分地区工程拦蓄量不足,利用率不高,经常出现工程性缺水状况。
二次供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缺乏统一规范;用水管理、资金投入等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深入后,管理方式、体制发生变化,需要新的法规适应。
全国人均水资源量偏低,且分布不均;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水资源减少趋势明显,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供水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高对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步伐加快,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城市供水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供水条例》,以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条例》有“总则、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建设、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五十条。
《条例》明确供水事业发展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条例》要求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促进形成多水源保障供水安全格局,规定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条例》强调加强供水工程建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明确了供水隐蔽工程质量保障、调压调蓄设施配套建设和组织实施改造等相关责任主体。
规定,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调压调蓄设施。
居民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调压调蓄设施及其他共有供水设施(以下统称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条例》规范供水经营服务。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对供水服务的总体要求,强化供水服务信息公开,严格水质检测要求,强化社会监督。
要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用户应当安全用水、节约用水。禁止盗用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转供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条例》强化供水设施管理保护。要求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各类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确保安全运行;明确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规定,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前述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配套建设的调压调蓄设施等供水设施委托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条例》要求健全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作出规定。
《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应予处罚的违法情形,加大处罚力度。规定,供水单位未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有八种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从事供水经营和服务;未遵守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未采取措施或者未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管网的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时未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未按照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或者未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是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村供水取得长足发展,农村规模化供水,即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的供水,已覆盖71%的农村人口,且在管理水平、水质检测能力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城市供水。
如何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条例》明确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与城市供水适用统一的制度规范;对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地区小型供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其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授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供水工程建设直接关系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务质量。如何加强供水工程建设,《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针对供水设施老化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二是为保障供水隐蔽工程质量,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供水工程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等进行检查。
三是针对调压调蓄设施建设,明确由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工作;居民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调压调蓄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必须进一步规范供水经营服务,社会各方面对此普遍关注。如何进一步规范供水经营服务,《条例》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
一是从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明确要求供水单位遵守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
二是强化供水服务信息公开,要求供水单位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三是严格水质检测要求,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是进一步规范临时停水行为,要求供水单位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并采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五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针对供水设施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条例》重点从三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各类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二是保证供水“最后一公里”安全,明确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除此之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同时明确,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是增加了保护供水设施信息系统的规定,要求供水设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要求;对其中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依法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实行重点保护。
《供水条例》出台,是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需要,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让城乡居民都喝上安全水、放心水;是适应“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改进供水用水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供水条例》是我国供水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供水管理从城市走向城乡统筹,从单一工程管理走向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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