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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6-04-09 07:32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规范发展市场化信用评价。这标志着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

 

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规范发展市场化信用评价。这标志着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更好发挥信用制度基础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抓手。

 

据了解,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构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定评价国家标准和制度规范”。

 

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为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指明方向。

 

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信用修复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在基础设施方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建成,“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数据达3800余万条,设有“信用信息共享”板块,整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

 

在制度规范方面,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国家标准。

 

在应用推广方面,截至2025年,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已覆盖80%的市场主体,金融领域信用报告支撑90%以上的企业贷款审批。

 

虽然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痛点。

 

信用信息共享不足。“信息孤岛”问题长期存在,导致金融机构重复征信,增加征信成本。具体表现为,跨部门数据共享难,不同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存在壁垒,缺乏健全制度和协调机制;平台企业数据保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信用数据因采集规范、来源、编码、评价标准不统一,难以共享,平台企业对数据共享态度保守,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行业组织信息化程度低,80%的协会商会未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无法进行系统化、结构化和信息化管理。

 

评价标准不统一、结果不互认。评价规则碎片化,各地各部门自行探索,评价指标、方法、等级分类各异,导致企业跨区域经营风险增加;评价结果“两张皮”,公共信用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缺乏协同,甚至出现矛盾;评级结果失真,部分领域存在“几乎所有企业都能获得A级以上良好信用评级”的现象,与当前中国信用缺失的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级公信力。

 

市场化信用评价发展滞后。社会效应不明显,中国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主要应用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其他领域应用较少,社会效应无法充分发挥;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专业人才匮乏,评级人员大多来自银行或相关部门,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和理论基础,评级专家尤其缺乏。

 

应用场景开发不足。传统领域过度依赖历史履约数据,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研发投入、专利价值等新维度覆盖不足;新兴场景空白,共享经济平台需实时信用评分,但现有信用数据更新频率低;数字贸易中跨境电商企业对“海外仓信用评价”等需求强烈,但缺乏相关产品;信用数据应用意识薄弱,部分中小企业未充分利用信用数据优化融资,企业和个人对信用数据的应用意识不强。

 

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信用修复流程繁琐,此前信用主体需要向涉及信息公示的多个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修复流程和标准不尽相同,修复结果难以及时共享;异议申诉渠道不畅,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缺乏及时、公正的处理机制;数据权属界定模糊,数据所有权界定不清,可能引发收益分配冲突,影响数据共享积极性。

 

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价水平,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国务院办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12条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实施方案》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从权责边界、评价规则、运行流程三个维度统筹发力、一体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即通过厘清权责根治多头评价乱象,统一标准夯实公平竞争基础,规范流程筑牢权益保障底线。

 

《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实施方案》强调,要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实施方案》针对各地各部门评价规则不一致、结果不互认的痛点,划清评价权责、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从制度层面破除市场壁垒,让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融资、招投标等环节享受更多信用红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实施方案》以标准化、规范化为导向,推动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全国统一。一是统一评价基础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档,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统一的规则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二是建立评价结果协同机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有效防止了跨行业评价结果“两张皮”现象。三是推动开展联合激励。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进一步优化守信企业发展环境。

 

《实施方案》注重评价体系的全流程规范,构建起完善的企业信用权益保障机制。一方面,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明确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评价结果需及时更新调整,以制度之“善”引导企业回归诚信轨道;另一方面,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确保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这一系列举措既强化了信用评价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柔性管理的理念,让信用评价体系更具温度,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利于完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培育更多“信用+”应用场景,让信用成为企业和群众触手可及的“民生红利”。随着《实施方案》的稳步推进,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将不断完善,以信用赋能发展的制度优势将进一步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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