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民政部、住建部等11部门出台《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就如何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性、总体性部署。《意见》明确,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民政部、住建部等11部门出台《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就如何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性、总体性部署。《意见》明确,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

据了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当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23亿。超大规模老年人口的养老服务需求与现有服务供给之间存在巨大缺口。
经过多年探索,互助性养老服务涌现了不少模式做法、积累了很多鲜活经验。我国互助性养老服务已形成多种模式。如社区自发模式,由社区居民自发组织、自主管理的互助养老形式;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运营;依托第三方组织模式,由专业社会组织或养老机构提供运营支持;农村互助幸福院模式,在农村地区广泛推广的集中互助养老形式;"时间银行"模式,以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兑换为特色的互助模式。
各地已建立一定数量的互助养老服务站点,部分地区的互助幸福院数量已超过60所。一些成熟模式如"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已开展多年。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互助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尝试数字化管理。
尽管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我国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仍面临诸多困境。如,顶层设计滞后,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门化立法,对互助养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主体职责、服务标准、风险监管等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政策操作性不强,现有政策多停留在指向性文件层面,对运作模式、资金支持、管理主体等缺乏操作化指导;监管存在空白,互助性养老服务普遍存在登记难、无法备案等问题,风险防范和纠纷调解机制不健全。
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民政部门专项拨款,社会和企业捐助积极性不高,村集体经济薄弱;投入不均衡,政府前期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较大,但后期运营资金补贴不及时或不足,导致部分项目“虎头蛇尾”、沦为“空壳”;自我造血能力弱,互助性养老服务参与主体投融资能力不足,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不清晰。
有效供给缺乏,服务质量无法保障,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互助养老场所存在内容偏离与区位错配的情况;专业化程度低,服务人员多为退休或下岗人员,缺乏专业养老护理知识,难以满足失能、半失能老人的专业需求;服务类型单一,与养老机构相比,服务类型较少,层次较低,难以满足多样化需求。
人力资源短缺,老年人参与意愿不高,受传统观念影响,“养儿防老”思想根深蒂固;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的服务队伍,其身心状况不稳定,一旦出现重大疾病或死亡,对互助组织影响较大;缺乏专业社会工作者和老年社工人才,乡镇社工站建设滞后。组织化管理薄弱,政府、村委、社会组织、市场等主体间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协作机制不完善;互助组织参与积极性不高,内部运行以道德约束、相互信任为基础,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时间银行”发展受限,存在经营内容可度量性差、区域范围狭小、“接力性风险”较大、信息系统建设缓慢等问题。
传统观念束缚,农村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老人接受互助养老服务易被贴上“子女不孝”的标签;对互助养老理念和模式尚未形成正确认知,部分老年人持怀疑和观望态度。
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要求,是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是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关键之年。为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民政部、住建部等11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
《意见》要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探索机制化、可持续、形式多样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提出,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
到2035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探访关爱、社会参与、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意见》着眼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从服务模式、服务阵地、支撑保障等方面,提出九项具体推进举措。
《意见》围绕“谁来服务”“服务什么”“在哪服务”三大核心问题,提出了三方面举措:
一是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意见》要求,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助康和疾病防治宣传等服务。
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服务;探索推广"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成熟模式;整合优化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闲置学校等,改扩建为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互助养老社区。
积极探索互助服务新模式。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银龄行动”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统一的互助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鼓励建立跨区域通存通兑平台;探索时间(积分)转让机制,支持将积分兑换为养老服务、社会实践学分等。
二是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意见》要求,加强互助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布局建设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利用村(社区)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服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物业企业等积极参与,探索“物业+互助养老”模式。
三是强化要素支持保障。《意见》要求,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服务资源链接,统筹整合区域内人员、设施、资金、服务、技术等资源;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提升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助性养老服务从地方自发探索进入国家层面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旨在为解决超大规模老年人口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探索中国方案,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平时有人问、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管”的问题。
上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