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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严禁在城市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

发布时间:2023-11-22 07:32 来源:

核心摘要:11月20日,住建部发布《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使用功能;严禁在城市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改变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11月20日,住建部发布《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使用功能;严禁在城市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改变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
 
住建部图
 
为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城市公园,是指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管理办法》共30条。明确,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予以保障。
 
《管理办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认建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科学研究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期满后应当予以归还并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使用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公园内的植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应当加强对历史名园的保护,保护建筑格局风貌、植物景观风貌和山形水系原有格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非法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管理办法》明确,城市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
 
鼓励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用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鼓励城市公园管理单位依法开展配套服务经营,激发公园活力。严禁在城市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改变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
 
《管理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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