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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融合不再需要“特事特办”,而是成为制度的常规产出,创新驱动才算真正到位

发布时间:2026-10-22 08:56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过去很多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常常靠“特事特办”推动:一个地方要打通成果转化堵点,得靠主要领导亲自协调;一个科研团队想把技术送到企业试产,得靠熟人牵线、一事一议;一家企业想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选题,得靠反复争取、个案突破。这些做法当然有效,但问题是——它们不可复制、不可预期,...

 

当融合不再需要“特事特办”,而是成为制度的常规产出,创新驱动才算真正到位

汪传虎

 

 

过去很多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常常靠“特事特办”推动:一个地方要打通成果转化堵点,得靠主要领导亲自协调;一个科研团队想把技术送到企业试产,得靠熟人牵线、一事一议;一家企业想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选题,得靠反复争取、个案突破。这些做法当然有效,但问题是——它们不可复制、不可预期,也很难规模化。一个“特事特办”的成功案例背后,往往站着十个因为缺乏制度通道而搁浅的融合尝试。

 

10月21日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意见》,把“全方位保障”写入总体要求,明确提出“坚决破除阻碍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障碍”。这句话的真正分量在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制度保障,正在从“给政策、开口子”转向“建机制、定规则”。衡量这套制度保障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出了多少文件、设了多少基金,而是融合能否从“特事特办”变成制度的常规产出。

 

“特事特办”的局限,恰恰是制度建设的起点

 

“特事特办”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融合链条上存在系统性断裂:需求信号传不进实验室的选题机制,成果出了实验室又落不了生产线,金融资本不敢投早投小,人才评价把科研人员逼向论文而非产线,知识产权“沉睡”在高校档案柜里。每一个断裂点,都可以靠一次“特事特办”临时缝合,但缝合不等于愈合。

 

更关键的是,“特事特办”依赖三个不可持续的条件:个别推动者的注意力、特定试点的政策授权、以及偶然出现的合作契机。一旦推动者调离、试点到期、契机消失,融合就可能退回原状。制度保障要做的,是把这些偶然的、临时的、依赖个人推动的通道,变成稳定的、可预期的、自动运行的规则。换句话说,让融合不再需要“找人”,而是“找制度”就能办成。

 

法治:让合规的探索不因结果不确定而被反向惩罚

 

制度保障的第一层,是让创新驱动的底层规则具有法律刚性。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科技自立自强”写入立法宗旨,同时提出“减负赋能”、简化项目管理流程、尽职免责、禁止行政干预科研活动等具体安排。

 

“尽职免责”四个字的分量容易被低估。科技成果转化之所以长期存在“不敢转”的问题,根源不在于科研人员没有意愿,而在于一旦转化失败,责任如何界定、是否会被追责,缺乏清晰的制度预期。法治层面把容错机制立起来,等于给转化行为装了一道“安全阀”。地方立法也在跟进:陕西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改革成果写入地方条例,直接针对“不敢转、不愿转”的制度病灶。法治保障的功能,不是鼓励冒险,而是让合规的探索不因结果的不确定性而被反向惩罚。当科研人员不需要靠“特事特办”来获得免责保护,转化行为才可能成为常规选择。

 

金融:从“一事一议”到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供给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在资金链上表现为一个经典矛盾:创新前端需要“耐心资本”,而金融体系天然倾向于规避早期风险。过去解决这个矛盾,常常靠政府引导基金“一事一议”地投项目,或者靠地方领导出面协调银行贷款。这种方式能解一时之急,但无法形成稳定的资金供给预期。

 

2025年5月,科技部、人民银行等七部门推出15项科技金融举措,核心导向非常明确: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其中两项制度安排具有信号意义:一是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国家级资金的信用和期限偏好矫正市场短期化倾向;二是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优先支持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

 

这意味着,科技创新的融资通道正在从单一的信贷逻辑,转向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供给:种子期有引导基金,成长期有科技信贷和债券工具,成熟期有资本市场接力。金融制度保障的关键不在于“给多少钱”,而在于让资金在创新链条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制度化的进入和退出路径。当企业不需要靠“特批”才能拿到早期资本,融合的资金链才算真正打通。

 

人才评价:让“贡献”的定义权部分转移到创新链需求端

 

人才评价制度是创新驱动中最敏感的一根神经。如果评价体系仍然以论文数量、项目层级、奖项等级为核心刻度,那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就很难落到人的行为上。当前改革的方向已经清晰: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试点层面,90%以上的中央级试点单位对基础研究人才或青年科技人才实行5至10年期的长周期考核评价,“破四唯”在科技工作者群体中形成广泛共识。

 

但制度保障要解决的不只是“评什么”,还有“谁来评”和“评了有什么用”。改革实践中暴露出的“唯帽子”问题表明,评价结果如果继续与薪酬、职称、资源分配简单直接挂钩,分类评价就可能被稀释为形式上的分类、实质上的同一把尺子。更深一层的制度安排在于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人才交流通道,让人才在产学研之间的流动本身成为一种评价信号——一个在产线上解决过真实技术问题的人,其贡献不应该因为缺少论文而无法被制度识别。人才制度保障的实质,是让“贡献”的定义权部分地从学术共同体内部转移到创新链的真实需求端。当科研人员不需要靠“特事特办”才能让产线贡献被认可,融合的人才通道才算真正畅通。

 

知识产权与转化:把“纸上的权利”变成“链上的资产”

 

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承担双重功能:保护创新收益,同时促进知识流动。当前的改革重心正在从“加强保护”的单向逻辑,转向全链条的转化运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资产单列管理、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以及“先使用后付费”许可给中小微企业的安排,都是在降低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的制度摩擦。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制度节点是技术经理人。《意见》在“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途径”中专门提出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不是自动发生的,它需要一类既懂技术又懂市场、既理解科研逻辑又熟悉产业规则的“翻译者”和“撮合者”。把技术经理人纳入制度安排,意味着成果转化被承认是一个需要专业能力支撑的独立环节,而不是科研工作的附带产物。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的最终落点,不是专利数量的增长,而是专利在产业链上被使用、被组合、被资本化的实际密度。当成果转化不再依赖“熟人介绍”和“特事特办”,而是有专业化的制度通道,融合的摩擦成本才能真正降下来。

 

企业主导与新型举国体制:两种逻辑的制度性咬合

 

《意见》将“构建企业主导、各主体协同的产学研融通创新体系”作为重点,要求国家科技计划常态化征集企业需求,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实施并主导成果转化。这背后的制度判断是:企业对技术价值的感知最接近市场真实,让企业从“参与者”变成“出题人”和“答题组织者”,才能从源头上校正创新方向与产业需求之间的偏差。

 

与此同时,新型举国体制承担的是另一层功能: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市场机制难以在短期内完成突破的领域,通过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资源统筹,采取超常规措施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决定性突破。企业主导解决的是“创新效率”和“需求匹配”问题,新型举国体制解决的是“战略安全”和“长周期能力积累”问题。两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制度体系中的分层配置:越是接近市场和用户端的创新,越交给企业主导的融通体系;越是涉及底层能力、公共品属性和国家安全边界的攻关,越需要举国体制的统筹逻辑。制度保障的高阶形态,恰恰是让这两种逻辑在各自的适用边界内有效运行,并在接口处形成衔接。当企业不需要靠“特事特办”才能进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选题视野,融合的治理结构才算真正成型。

 

结语:制度保障的本质,是让融合成为默认选项

 

回顾这些制度安排,一条主线逐渐清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制度保障,正在从“给政策”走向“建机制”,从“鼓励融合”走向“让融合成为默认选项”。

 

法治解决的是可预期性,金融解决的是跨周期资源配置,人才评价解决的是行为激励的方向,知识产权和转化制度解决的是知识流动的摩擦成本,企业主导和举国体制解决的是创新治理的分层效率。它们各自回应的是融合链条上的一个特定断裂点,但只有当这些制度之间形成相互支撑的结构,而不是各自为战的“政策孤岛”,创新驱动才能真正从战略愿景沉降为日常运行规则。

 

一个具体的科研人员是否敢于把成果交给企业去试,一个中小企业的技术需求是否能够顺畅地进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选题视野,一笔社会资本是否能够在制度的保护下放心地投向一项需要十年才能见效的硬技术——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取决于还有多少“特事特办”的空间,而取决于制度能否给出稳定的预期。

 

当融合不再需要“特事特办”,而是成为制度的常规产出,创新驱动才算真正到位。 这句话不是对过去的否定,而是对未来的标尺。它衡量的是:我们是否已经建成了一套让创新链和产业链自动咬合、让需求信号和科研成果双向流动、让每一个融合环节都有规则可依的制度体系。到了那一天,“融合”将不再是一个需要反复动员的政策目标,而是一个国家创新体系日常运行的自然结果。

 

(作者系泛华集团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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