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发布《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将非电消费纳入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这是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发布《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将非电消费纳入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这是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扩大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是推动可再生能源扩量提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深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的重要支撑。
为引导全社会优先使用和主动消费可再生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在总结“十四五”时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经验基础上,编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从省级行政区域和重点用能行业两个层面压实可再生能源消纳和消费责任。同时,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核算方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核算方法》。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国家规定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应达到的最低比重。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其中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
国家支持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在明确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之上,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可再生能源消费主要通过用户实现,是消纳的最终目标;可再生能源消纳主要通过省级行政区域统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和电网建设实现物理电量消纳,为消费奠定基础。
为确保全国完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需要全面统筹消费和消纳,通过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压实重点用能行业消费义务,通过设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压实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
为推动各方更好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办法》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思路,明确对重点用能行业开展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监测考核。目前,已经对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等提出了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未来重点用能行业将主要聚焦工业、建筑和交通等消费侧重点领域。
相较于过去单一对绿色电力消费的考核,《办法》首次将非电消费纳入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这也是《办法》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有助于破解电网消纳难题,推动可再生能源更好利用。当前我国新能源消纳压力不断增大,面对资源富集地区本地消纳能力有限、大规模远距离外送消纳制约因素增多的矛盾,拓展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途径,既是缓解电网消纳压力、破解电力消纳瓶颈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内在要求。
是破解目前非电利用发展难题,支持非电利用发展的核心举措。经过多年培育,我国绿色氢氨醇等产业快速发展,初步具备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基础。截至2026年一季度,我国已建成绿氢、绿氨、绿色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年产能分别约为25万吨、70万吨、38万吨和170万吨。同时,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市场竞争能力仍然较弱,绿色价值缺乏有效传导与市场体现,需要进一步通过政策引导形成稳定需求。将非电消费纳入考核,有利于加快激发非电消费需求,推动早日实现规模化发展,为拓展终端脱碳场景、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能源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核心,是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明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目标,以刚性约束保障绿色电力优先消纳。
“十五五”时期,可再生能源要继续实现大规模发展和高质量消纳,需要进一步完善权重制度,更好发挥引领发展目标、压实消纳责任、促进资源配置等关键作用。与此前相比,《办法》对权重制度主要作了三方面优化。
一是实行分区分档。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综合考虑不同地区权重当前发展水平和未来增长空间,《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对不同省份分档设置权重增量。原则上,对当前权重发展水平较低、未来权重增长空间较大的地区,适当提高权重指标年度增量;对当前权重水平较高、未来权重增长空间较小的地区,适当降低权重指标年度增量;其他地区权重指标年度增量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通过差异化设置权重指标,有力促进绿电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和高效消纳。
二是加强中长期引领。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抽水蓄能等是保障风电光伏消纳的重要支撑,但这些工程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必须提前做好谋划。“十四五”期间,消纳责任权重主要下达当年及次年指标,对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的引导还不够。《办法》明确提出“加强中长期权重引导”,今年我局下达各省份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时,将随2026年权重指标,同步下达2030年权重指标。各省份可据此统筹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网工程和调节能力建设,优化时序、加强协同,保障“十五五”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实现。
三是强化刚性要求。在权重指标设置上,对各省份提出刚性的年度增长要求;在核算方式上,要通过实际消纳电量完成,确实无法完成实际消纳电量的,可通过绿证补充完成;在评价方式上,强化考核要求,对未完成的省份,国家视情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予以约谈、通报,未完成的权重指标需转移至下一年度完成。
为推动制度有效落实,《办法》强化了考核奖惩。惩戒措施方面,对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要求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等方式补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省区,在指标公布后三个月内可通过购买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绿证补充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予以约谈、通报,并转移至下一年度。奖励措施方面,对于完成情况突出的企业和省区,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与其他部门在后续工作中加强政策协同,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办法》是在能源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顶层制度设计。“十五五”时期是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的攻坚期、决胜期。《办法》构建起“消费端刚性义务+消纳端属地责任”双轮驱动的全新格局,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宏观要求拆解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刚性约束,为“十五五”乃至更长时期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筑牢了制度根基。
《办法》是扩消纳、促消费的重要抓手。消纳责任权重压实地方责任,推动绿电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有效推动消纳空间拓展;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压实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义务,培育壮大绿色消费市场,有力促进消费水平提升。
《办法》是市场化条件下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工具。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和消纳制度体系,有助于从消费侧拉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有效引导社会各方预期,进一步破解发展外部约束、稳固市场化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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