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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四种情形”将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3-08-09 07:31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30日截止。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30日截止。
 
 
据了解,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将于2023年11月30日届满。《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推动了广州市公共空间建设,但实际工作发现《办法》部分条款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主要存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解决群众关心问题等两方面的问题。
 
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面,现有《办法》未明确架空走廊、空中连廊等慢行系统是否属于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群众也有不少疑虑和异议,不利于构建城市,不利于支持老旧小区的更新改造。
 
在改善群众居住品质方面,现有《办法》规定“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不大于2.4米且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原15%的控制比例已无法适应后疫情时代健康住宅的要求。
 
为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关注点包括:公共停车楼、健康住宅、高标准工业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订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其中,增加四种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情形:1、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及人防报警间;2、纳入规划条件或经供电部门确认的供隧道管理使用的供配电用房、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3、市政、交通设施上盖综合开发项目的盖下市政、交通设施及其与上盖建筑之间的结构转换层,盖上停车库及其地面疏散楼梯间等附属设施;4、符合本市有关规定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场(楼)、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建筑等。
 
适当放宽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首层以外的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容比例,由原3%放宽至5%,其中创新型产业建筑关于公共开放空间的容积率计算规则与办公类建筑要求一致。放宽工业建筑(创新型产业建筑除外)首层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容。
 
适当放宽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半计容比例。由原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5%放宽至20%,并允许设置一个满足连续开敞率不低于4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制其进深。
 
将 “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单、多层工业厂房、仓库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情形,纳入高层厂房、仓库,合并为“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工业建筑、仓库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将术语解释中“过街楼、架空走廊、空中连廊、檐廊、挑廊、景观亭廊等”纳入“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扩展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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