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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鼓励住宅区、楼宇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

发布时间:2023-10-21 08:06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鼓励住宅区、楼宇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推行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鼓励住宅区、楼宇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推行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
 
 
据了解,成都市出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批准工作由住建主管部门负责。
 
《管理办法》强调,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应符合十四项规定:
 
不得使用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有损民族尊严,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违背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及其简称。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皇庭、帝都、王府、相府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著名品牌名称。不得使用冠有“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如有必要使用的,需说明原因,同时外文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不宜使用以下通名: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街等;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等。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管理办法》鼓励住宅区、楼宇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推行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对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名称,禁止和限制使用。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名称,应在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下申报使用。
 
《管理办法》强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名称的。办理时间同命名批准程序要求。已建成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名称的。更名征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产权人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办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批准事项的建设单位,将纳入信用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违法擅自进行命名、更名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申请人在办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命名(更名)的,经核实后,住建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命名(更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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