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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

发布时间:2023-11-14 08:38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据了解,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国家发改委提出要求,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
 
《通知》要求,要推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要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要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选取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实施信用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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