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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引导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建设“安居房”

发布时间:2025-08-13 07:01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若干规定》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合理引导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寒冬)  日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若干规定》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合理引导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颁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为推动海南省安居房建设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市县安居房发展实践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有必要通过修改《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居房制度,实现安居房可持续发展。

 

《若干规定》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些年社会各界反映较为集中的安居房申购条件、建设标准、产权处置等问题,完善相应制度规定,回应社会关切。

 

坚持“因城施策”理念,在海南省房地产市场及安居房发展情况逐步出现分化的形势下,适度增加安居房法规制度的弹性空间,赋予政府调整优化安居房政策更多自主权,以不断适应安居房管理工作新形势新需要。

 

据介绍,《若干规定》的修改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优化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更好满足居民住房刚性和改善性需求,根据调研中各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对第三条中的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有关表述进行修改。

 

在申购主体方面,增加符合条件的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家庭,并优化申请条件的有关表述。在调整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方面,赋予政府更多自主权,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引进工作需要。

 

二是完善安居房建设要求。

 

关于土地供应方面,鉴于海南省安居房供需关系出现了重大变化,安居房已从大规模集中建设阶段转入以需定建阶段,且近几年海口等市县在存量非住宅用地转变用途建设安居房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意见,将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表述修改为“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合理引导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25年3月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要求,在第十条增加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住宅项目规范等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有关内容,强化安居房建设相关要求。

 

三是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

 

关于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处置及上市交易方面,增加购房人购买安居房政府产权份额条款内容:“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可以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增加安居房产权处置制度的弹性,提高对安居房申购群体的吸引力,回应社会群众关切。

 

同时规定,“安居房项目经多轮集中组织配售后仍有剩余闲置安居房房源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者由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转为商品住房”,做好安居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的衔接。

 

记者了解到,《若干规定》将第三条增加了一款:“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安居房项目经多轮集中组织配售后仍有剩余闲置安居房房源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者由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转为商品住房。”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合理引导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可以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修改为:“购房人在提供户籍、住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等材料时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驳回其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请;已购买安居房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安居房,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安居房,并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除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外,购房人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安居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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