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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投标信用管理将迎来重大调整:禁止地方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6-04-22 07:19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日前,国家发改委推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2026年5月17日。《办法》明确规定,地方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日前,国家发改委推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2026年5月17日。《办法》明确规定,地方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招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基础,配套信用管理规章的制度框架;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统一公示查询平台;出台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基础制度。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统一数据规范归集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监督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信用修复机制完善。2025年出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完成信用修复后不再实施惩戒,保障企业权益。

 

地方先行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福建、天津、重庆、陕西等地已主动暂停或废止地方信用评价,为全国统一制度铺路。如,2025年9月,福建省率先叫停施工企业信用评价;2025年12月,天津市全面暂停信用信息采集评价;2025年12月,重庆市废止相关暂行办法;2026年3月,陕西省废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文件。

 

但是,当前我国招投标领域信用管理仍然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信用约束不足。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有限,未能对失信主体形成有效约束和震慑,导致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成本过低。二是信用评价滥用。一些地方、招标人通过信用评价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将本地纳税、交社保作为信用加分项,要求投标人先进入本地预选库才有资格投标,把本地业绩作为信用评价核心指标,变相保护本地企业,排斥外地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强化信用约束,规范公共信用评价和应用,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办法》共5章32条,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明确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其归集、共享、公示、查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公共信用评价的评价主体、评价要求;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

 

《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电、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在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方面,《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确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明确信息类别、内容、责任单位、依据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系统应当加强互联互通;“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公开信息来源、依据、记录时间;鼓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询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发现串通投标、行贿、弄虚作假、失信被执行等情形,应当否决投标。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前必须查询其信用信息,存在收受财物、泄密、串通等情形的不得委托;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选聘专家时必须查询信用信息,存在被取消资格、刑事犯罪、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不得聘任;依法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满足公示期并做出信用承诺的,可按《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修复;修复后不再实施惩戒。

 

在信用评价与结果应用方面,《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开展;地方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国家层面行业评价结果全国通用;明确禁止以下行为:对不同地区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资质、资格采用不同得分;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评价;设置无上限加分;其他违规设置门槛、地方保护、干涉企业自主交易的行为。

 

鼓励招标人在以下环节参考信用评价结果: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设置评标标准、资格预审标准、定标标准;确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机制;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确定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其意义在于,规范评价结果应用场景。

特别需要重视的是,《办法》明确规定:地方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以前很多地方都在玩自己的规则。有的把在本地纳税、交社保作为加分项,有的要求先进预选库才能投标,有的把本地业绩作为信用评价的核心指标。表面上是评信用,实际上是保护本地企业。外地企业信用再好,因为没在本地交过税,没进本地预选库,信用分就比本地企业低,很难中标。同一家企业在A省是优秀,到B省可能就变良好了。而且标准不透明,你也搞不清楚到底怎么评的。

 

《办法》明确了这种做法要被禁止。信用评价的规则制定权收归国家,由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全国通用。地方只能使用国家统一评价的结果,不能再自己搞一套。

 

这个变化影响不小。对外地企业来说,以前进不去的市场,现在有机会了。不用再因为本地化的信用评价标准被拦在门外。不用再为了投标,在好几个省份都去做信用评价,费时间费精力。对于本地企业而言,以前靠着地方保护能拿到的项目,现在要真的靠本事去参与竞争。

 

这也就是说,建筑市场的游戏规则正在重新理顺。将实行全国一盘棋,统一规则,统一标准。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中标无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强化信用约束,净化市场环境。将信用信息查询从“可以”变为“应当”(即“必须”),使信用记录成为投标资格的前置硬门槛,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失信被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明确禁止地方自行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规则制定权收归国家,由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标准,评价结果全国通用。企业无论在北京还是新疆投标,面对的信用评价标准一致。有利于规范信用评价应用,防止滥用。通过明确信用评价的禁区(如不得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纳入评价,不得设置无上限加分等),防止信用评价成为新的市场壁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评价标准,减少企业重复提交证明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办法》是我国招投标信用管理制度的重大升级,推行“强化约束”与“防止滥用”并重,通过强制性信用查询和否决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禁止地方自行评价、统一国家标准,防止信用评价成为新的地方保护工具。将从根本上改变建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投标规则,推动形成全国统一、标准明确、惩戒有力的信用管理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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