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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15 22:00 来源:山西日报

核心摘要:4月13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

4月13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部署取得重大突破,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为全省转型项目落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我省进一步出台《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在全省有条件的区域,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推行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相关指标精细化、透明化,企业拿到“标准地”后,经相关部门“一窗受理”后就可直接开工建设,待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即可,跳过中间繁琐的行政审批环节,真正做到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
 
《方案》进一步明确区域评价事项。在全省有条件的区域,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推行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进一步明确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设置本区域“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分别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区域评价事项,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为实施“标准地”出让创造条件。
 
做好承诺事项。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做好示范引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要充分发挥先行先试和引领示范作用,在符合《实施意见》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先行制定实施方案,先行明确区域评价事项和控制性指标,先行建立出让流程、相关制度,先行出让“标准地”,先行总结改革探索经验,力争在“标准地”改革的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突破,探索形成符合我省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区模式”和成功经验,为推动我省乃至全国“标准地”改革提供有益借鉴。(记者李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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