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住建部对刘登才等16个公司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建部对刘登才等16个公司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66号:
2023年12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688号项目工地内,一名施工人员杨章在厂房钢结构顶部平台作业时,不慎从临边坠落地面,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6万元。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青浦华新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刘登才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刘登才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65号:
2024年8月1日,上海溧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松江区泗泾镇国科G60数字智能产业园项目工程上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松江泗泾国科G60数字智能产业园项目工程“8·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永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上海溧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不力,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督促消除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系安全带进行临边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李永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64号:
2024年11月2日,位于嘉定新城菊花社区JDC1-0404单位50-01地块项目工地12#楼基坑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菊园新区嘉定新城菊花社区JDC1-0404单位50-01地块项目“11·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徐婷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项目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施工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程尚未完全结束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到岗执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徐婷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63号:
辽宁兴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博白县(那林-文地)22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等9项业绩不属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辽宁兴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且自处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建督罚字〔2025〕62号:
2024年11月2日,位于嘉定新城菊花社区JDC1-0404单位50-01地块项目工地12#楼基坑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菊园新区嘉定新城菊花社区JDC1-0404单位50-01地块项目“11·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赵桂红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工地监理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文明施工等诸多问题排查整治不力,监理通知单开具后未有效针对隐患问题督促整改闭环;在10月31日出具工程暂停令,11月2日天晴后的实际复工情况未及时监理到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赵桂红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61号:
2024年11月2日,位于嘉定新城菊花社区JDC1-0404单位50-01地块项目工地12#楼基坑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菊园新区嘉定新城菊花社区JDC1-0404单位50-01地块项目“11·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董耀耀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落实本项目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监理公司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在10月31日工程暂停,11月2日天晴后工地上的实际复工情况未及时管理到位。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董耀耀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60号:
2023年10月23日,位于嘉定区菊园新区城北大型居住社区0122-05地块邻里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菊园城北大型居住社区0122-05地块邻里中心项目“10·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科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审核涉及吊装危险作业的具体施工方案,对吊装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王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59号:
2023年10月23日,位于嘉定区菊园新区城北大型居住社区0122-05地块邻里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菊园城北大型居住社区0122-05地块邻里中心项目“10·2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杜振西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工作。未有效履行项目部经理安全管理职责,项目工地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交底工作流于形式,对外来人员及设备进入工地管理缺失,致使作业人员违规规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杜振西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58号:
2024年10月10日,位于宝山区罗泾镇宁路陈功路东虹国际商城新建项目在建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6.7万元。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区应急局〈东虹国际商城新建项目“10·10”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刘建兵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设施设备监管力度不足,未严格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刘建兵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57号:
2024年10月10日,位于宝山区罗泾镇宁路陈功路东虹国际商城新建项目在建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6.7万元。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区应急局〈东虹国际商城新建项目“10·10”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常军东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总包负责制,未及时排查、发现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常军东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56号:
2023年10月6日,位于嘉定区嘉定新城(马陆镇)马陆社区43-05B、51-01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的11号楼顶楼屋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8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马陆嘉定区嘉定新城(马陆镇)马陆社区43-05B、51-01地块商品住宅项目“10·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宋连义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塔吊吊运作业存在隐患,但直至事故发生该类隐患在项目工地内仍然存在,未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宋连义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55号:
2023年10月6日,位于嘉定区嘉定新城(马陆镇)马陆社区43-05B、51-01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的11号楼顶楼屋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8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定马陆嘉定区嘉定新城(马陆镇)马陆社区43-05B、51-01地块商品住宅项目“10·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霍鹏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工作。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工作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将事故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行为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霍鹏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54号:
2023年9月24日,在浦东新区速航路100号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代A楼装修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2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龚贝尔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准确辨识出地下室安装风管登高设施使用空间受限,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龚贝尔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53号:
2024年8月1日,上海溧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松江区泗泾镇国科G60数字智能产业园项目工程上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松江泗泾国科G60数字智能产业园项目工程“8·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张生宏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系安全带进行临边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张生宏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52号:
2024年4月3日,在塘下公路洋浩路上海临港普洛斯国际物流园二期(J)物流仓库项目一期工程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高渊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执行验收标准,安全平网验收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高渊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5〕51号:
2024年4月3日,在塘下公路洋浩路上海临港普洛斯国际物流园二期(J)物流仓库项目一期工程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朝强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吴朝强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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